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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地籍測量、登記與登記效力

112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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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何種情形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B.
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C.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D.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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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 §56(通知補正)vs §57(駁回登記)的界線。題幹要問的是「哪一項不是應通知補正的情形」——反向題,正解 D 是「應駁回」而非「應補正」的情形。切點在於「當事人間有爭執」性質上已非形式瑕疵,不能靠補正解決。
§56 補正 vs §57 駁回——形式瑕疵 vs 實體爭執
條號類型情形
§56 通知補正(15 日內)形式瑕疵,可補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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