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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撤銷、廢止徵收與區段徵收

112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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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所有位於某號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土地一筆農地(其上建有一間合法農 舍),該農業區多年前因實施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而變更為住宅 區(但未發布實施),其土地開發方式於日前始經核定採取「先行區段徵 收」,甲之農地於此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時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其土地登記簿上載有積欠地價稅新臺幣 10 萬元之「禁止處分登 記」。甲於獲悉上述資訊後隨即委託 A 仲介公司代為出售其地,乙對該 地有承買意願。若你為 A 仲介公司之經紀營業員,依法應以該地之「不 動產說明書」向乙為「解說」,請你從該地所涉及地用與地權法規及其影 響之觀點,各提出一點以作為解說之重要內容,以利乙作為承買該地與 否之重要依據。又上文所述「先行區段徵收」之意涵與目的各為何?又 依法你亦有協助甲與乙公平合理地完成該地買賣契約簽約作業之義務, 則應如何處理其上「禁止處分登記」?試依法分述之。(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揭示都市計畫法§50、§51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繼續原使用但禁新建增建改建,僅得作臨時性建築
4 分
揭示已核定先行區段徵收,將由政府強制取得、承購人僅得領現金補償或抵價地之風險
4 分
揭示稅捐稽徵法§24 禁止處分登記,未清償塗銷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3 分
揭示農業發展條例§18 IV 農舍應與農地併同移轉、不得單獨處分
3 分
先行區段徵收之意涵:於都市計畫變更主要或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先辦理區段徵收(平均地權條例§53 II、都市計畫法§58)
3 分
先行區段徵收之目的:抑制炒作降低徵收成本、整體取得公設與開發用地、縮短開發時程
4 分
禁止處分之處理程序:買賣價金優先清償或由乙代繳扣抵 → 稅捐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 → 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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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參考範答
部分範答預覽
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先行區段徵收與稅捐機關為欠繳地價稅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經紀營業員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於不動產說明書中詳實揭露地用與地權事項,以利乙判斷是否承買。 (一)不動產說明書應向乙解說之重點   1、地用面向:本地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於未依法定程序取得前得繼續為原來使用;惟依同法第 51 條,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禁止新建、增建、改建,僅得為臨時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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