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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民法概要買賣、互易與贈與

112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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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選項
A.
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B.
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C.
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D.
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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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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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考「權利瑕疵擔保」與「自始給付不能」的界線。買賣之標的可為債權(§294 以下)。買賣債權時該債權已因丙清償而消滅,通說不以 §246 給付不能致契約無效處理,而視為出賣人對權利存否之擔保違反,依 §350 出賣人應擔保權利確係存在,買受人得依權利瑕疵擔保(§353)追究責任,故契約仍屬有效。
條號適用
§246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但可除去者例外)
§350 I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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