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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民法概要遺產繼承

112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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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
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C.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D.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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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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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反向題)考拋棄繼承四要件:期間(§1174 II 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為之)、通知義務(§1174 III 拋棄後應書面通知)、應繼分歸屬(§1176)、溯及效力(§1175)。B 將通知義務錯述為「拋棄之生效要件」——通知只是程序義務(甚至但書規定「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未通知不影響拋棄本身之效力。
條號內容性質
§1174 II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拋棄的生效要件
§1174 III拋棄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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