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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民法概要夫妻財產制

112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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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關於民法第1031 條之1 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甲在婚前取得之受贈物A 屋,若贈與人甲父以書面聲明甲日後結婚時,該A 屋為特有財產,則該A 屋亦屬特有財產
B.
夫或妻在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等動產,非特有財產
C.
夫是音樂家,則其演奏時所需之樂器為特有財產
D.
夫或妻雖以受贈之特有財產之金錢購買不動產一筆,惟該受贈物狀態已變更,則該不動產非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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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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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反向題)考**§1031-1 共同財產制下的特有財產**三款範圍:(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 職業上必需之物;(3) 受贈物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者。D 主張以特有財產金錢購買不動產、狀態變更後即失去特有性質——與通說「物上代位」及條文精神不符,特有財產之代位物仍應為特有財產。
款次內容例
§1031-1 I 第 1 款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個人衣物、專用書桌
§1031-1 I 第 2 款職業上必需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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