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A 仲介公司受買方甲之委託媒介甲購買乙所有之土地,雙方簽訂居間契 約,約定「於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應依約給付 A 公司新臺幣 一千萬的服務費」。後來甲與乙在 A 公司之媒合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甲於是給付 A 公司一千萬元。然嗣後甲乙間對於土地分區使用有所爭 執,因而甲乙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甲因此對 A 公司主張,請求 A 公司 返還所支付之一千萬服務費,是否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民法§565 居間契約之定義及其有償、諾成、雙務之性質
3 分§568 I 居間人以主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主契約成立為請求權發生時點
4 分§568 II 附停止條件之處理;本案居間契約無停止條件,A 公司於主契約成立時即取得請求權
3 分除當事人另約明以履行完畢為給付條件外,主契約嗣後解除不影響已發生之報酬請求權
3 分§259 契約解除向後失效,回復原狀之效力僅及於解除之主契約,不當然溯及消滅其他法律關係
3 分居間契約獨立於買賣契約,買賣解除不當然溯及影響已發生之居間報酬給付義務
4 分非民法§179 不當得利:A 公司受領報酬有法律上原因(居間契約報酬請求權)
3 分結論——甲請求返還 1000 萬元無理由;除非能證明契約另附解除條件或有停止條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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