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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民法概要消滅時效

112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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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9 月間向乙租車公司租用自小客車環島,然卻積欠乙租金新臺幣3 萬元,乙於108 年9 月催告後甲仍不為給付,乙便於109 年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於110 年9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何者正確?
選項
A.
乙租車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本為5 年
B.
乙於108 年9 月催告後6 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C.
乙於109 年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時,時效不完成
D.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5 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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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消滅時效四個關卡。乙為「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租車公司),其租金請求權適用 §127 第 3 款 2 年短期時效,而非 §126 五年;§130 催告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137 III 經確定判決之請求權原時效不滿五年者,重行起算期間為 5 年。整條時效鏈只有 D 完全正確。
時效類型條號期間典型債權
一般§12515 年大部分請求權
短期・5 年§1265 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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