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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民法概要不動產所有權與相鄰關係

112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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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有關遺失物拾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逾6 個月,未有受領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B.
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原則上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之十分之三
C.
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D.
倘受領權人為低收入戶時,依法可以拒絕拾得人之報酬請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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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題考遺失物拾得四支條文:6 個月未認領歸拾得人(§807)、拾得人報酬上限(§805 II)、報酬請求權時效(§805 IV)、報酬請求例外(§805-1)。§805 II 現行報酬上限為「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B 選項寫「十分之三」是舊法(99-05-26 修正前),已失效,為錯述。
條號規範重點
§8076 個月未認領 → 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805 II報酬上限: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十分之一
§805 IV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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