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與 A 公司簽訂靈骨塔買賣契約,約定甲享有其中四層樓之某塔位,A 公司並交付該樓層塔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予甲,A 公司所有之靈骨塔大樓 嗣後因強制執行被 B 公司買得。試問甲對 B 公司主張其所購買之塔位有 永久使用權存在,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定爭點:塔位使用權為物權或債權,決定得否對抗 B 公司(追及效力)
3 分民法§757 物權法定主義,塔位「永久使用權」非民法明定之物權
4 分塔位非公寓大廈區分所有(§799),無獨立產權登記,非獨立不動產登記標的
3 分司法實務主流見解認塔位使用契約為使用契約或無名契約,權利本質為債權;使用權狀僅為債權憑證
4 分債權無追及效力,A 公司大樓經強制執行由 B 公司拍定,甲與 A 公司之契約不當然拘束 B 公司
3 分除 B 公司於拍定時概括承受或事後另有默示續約,甲對 B 公司請求無法律上原因;強制執行法§98 II 物權繼續存在而債權不繼受
3 分甲之救濟:得依民法§226 對 A 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3 分結論——甲對 B 公司主張永久使用權存在之請求無理由
2 分以上為各建議採分點與配分;完整參考範答見下方,登入或免費註冊後即可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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