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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民法概要權利主體、客體與權利行使

112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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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有關權利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權利能力
B.
人的權利能力不得拋棄,更不得轉讓
C.
法人除於法令或性質上之限制外,仍享有權利能力
D.
植物人仍享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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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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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考「權利能力」的成立時點與例外。民法 §6 規定自然人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 §7 就胎兒設有例外——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反向題要挑錯,A 只講原則而遺漏胎兒條款,屬命題者要抓的錯述。
主體權利能力依據
一般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6
胎兒將來非死產者,於個人利益範圍視為既已出生§7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專屬自然人者除外§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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