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社區住戶甲以資源回收為業,經常將資源回收物堆放於樓梯間及梯廳, 經管理委員會多次要求移置,仍未處理。嗣後,管理委員會再報請環保 局罰鍰在案,依舊拒不處理。請問如何將此惡鄰居趕出社區?請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 II、§16 II 樓梯間、共同走廊禁止堆置雜物之規定
3 分依§16 V 管委會制止不遵從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本案已由環保局裁罰
2 分§22 I 訴請強制遷離之要件:管委會促請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4 分對應本案該當§22 I 第 2 款「經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且屬情節重大
3 分§22 II 甲為區分所有權人: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且仍繼續居住者,得訴請強制出讓;未受讓者聲請拍賣
5 分甲為承租人或使用人:由區分所有權人終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後訴請法院命其遷離
4 分程序:管委會提訴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未成立管委會由推選之管理負責人為之),並備妥促請改善、裁罰、會議紀錄等憑據
4 分以上為各建議採分點與配分;完整參考範答見下方,登入或免費註冊後即可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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