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建商甲在銷售建案時,於廣告文宣文字說明該建案公共設施中含有泳池 等設備,並使用某飯店之無邊際泳池圖片,乙受廣告吸引購買該建案其 中一戶,但完工交屋時,乙發現只有一個景觀水池,並無廣告中之泳池。 請問乙如何主張其權利?請就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依公平交易法§21 I 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泳池為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
4 分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得依§42 命停止改正並處 5 萬~2500 萬元罰鍰
3 分依§29 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
3 分依§30 請求損害賠償;故意時依§31 I 得酌定不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三倍之賠償
4 分依§33 得聲請登載勝訴判決書於新聞紙
2 分依消保法§22 廣告內容視為契約內容,得請求交付具泳池之公設或補償差額
3 分依民法§359 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有故意隱匿詐欺者依§92 撤銷意思表示
3 分依民法§184 I 後段主張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故意加損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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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商甲於廣告文宣載明公共設施含泳池並使用他人無邊際泳池圖片,實際交屋僅為景觀水池,該當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不實廣告,乙得依公平交易法及併行民事法規主張權利。
(一)成立公平交易法上之不實廣告
1、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共設施「泳池」為影響購屋人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甲以他飯店無邊際泳池圖片營造有泳池之印象,實際卻僅有景觀水池,屬「虛偽不實」與「引人錯誤」之表示,該當本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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