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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物理治療師法與相關醫療法規

115 第1次 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 第 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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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某物理治療學系學生在醫院實習,畢業後受聘於該醫院,若此學生經過 6 個月後仍未取得執照而繼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將會受到何種處分?
選項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金
B.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金
C.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D.
在領有執照的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執行業務可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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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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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衝刺 | 答:C 本題考未取得資格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的刑事責任。物理治療師法第 32 條: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但書只豁免「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實習」的學生與「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的畢業生。題幹的關鍵是已超過 6 個月仍未取得執照。 記住: 無資格執行物理治療業務屬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豁免只到畢業後六個月;超過期限,有沒有人指導都不影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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