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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物理治療師法與相關醫療法規

113 第2次 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 第 2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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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阿國去年8月12日自診所離職後,原本預計8月15日到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然而8月13日治療所負責人表示要延後到9月15日開幕。阿國原本預計直接將診所的自費病患接軌到治療所去,但為了留住自費病患,因此阿國回頭跟診所主管協商,由於9月15日才辦執業變更會超過30天,所以他還是一樣8月15日會先辦理停業,但是中間的空窗期,希望能商借診所的場地,讓他繼續做自費的病人,至於病人健保的項目,由他幫忙做但是給診所申報點數。上述行為,若診所主管同意並施行該計畫,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最不可能依據何種法律裁罰或起訴?
選項
A.
醫療法
B.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
詐欺罪
D.
物理治療師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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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衝刺 | 答:A 情境拆成三個行為來對法條:① 已報停業卻在未登記執業的診所繼續看病人 → 物理治療師法的執業登記與執業處所規定;② 健保項目由他做、卻以診所名義申報點數 → 刑法詐欺;③ 以不實事項讓公務機關據以登載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醫療法規範的是醫療機構,與本案行為的連結最間接。 記住: 法律適用題先拆行為、再找主體:醫事人員個人執業問題找各該職業法(物理治療師法),不實申報健保找刑法與健保法,醫療法主要處理醫療機構本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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