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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研究倫理

113 第2次 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 第 19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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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據人體研究法,下列何者為研究者不須告知受試者之事項?
選項
A.
研究預期之結果
B.
研究進行方式
C.
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D.
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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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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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衝刺 | 答:A 本題考人體研究法規定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前應告知的事項清單。清單包含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研究目的及方法、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可預見風險等,但沒有「研究預期之結果」——「預期成果及主要效益」是研究計畫送審時應載明的事項(同法第 6 條),不在告知研究對象的清單中。 記住: 告知的是研究的身分、方法、風險與權利,不是研究會得到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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