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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服務倫理及專業素養

113 第1次 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 第 1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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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王物理治療師受僱於A醫院時,A醫院請他以物理治療專業製作衛教單張,無另訂契約。他離職後,醫院持續製作單張發放,醫院的行為是否恰當?
選項
A.
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B.
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C.
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治療師,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D.
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醫院,但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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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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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衝刺 | 答:C 本題考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的權利歸屬:無契約另訂時,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醫院因此可繼續利用、印製衛教單張。 記住: 職務著作記一句:人格權跟著「人」(受雇人),財產權跟著「錢」(雇用人);有契約時從其約定。
權利歸屬(無另訂契約)依據
著作人格權受雇人(治療師)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以受雇人為著作人;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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