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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專科護理通論(內科、外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家庭科)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15 第1次 專科護理通論(內科、外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家庭科) 第 2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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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根據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之「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預立醫療決定之啟動、撤回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A.
病人是否符合啟動預立醫療決定之特定臨床條件,僅需原主治醫師依其專業經驗判定
B.
若家屬強烈反對執行該決定,醫療團隊應考量家屬感受而繼續使用維生醫療
C.
意願人得隨時以書面向醫療機構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並更新健保憑證註記
D.
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法定權限,包含在意願人健康時依自身判斷代為修改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內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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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閱讀】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4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4 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意願人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向醫療機構辦理後由主管機關更新健保憑證註記。決定權只屬意願人本人,醫師單獨判定、家屬反對、代理人修改都不在法律容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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