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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專科護理通論(內科、外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家庭科)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13 第1次 專科護理通論(內科、外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家庭科) 第 2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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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據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修訂「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A.
病人在無行為能力時,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
B.
醫療機構必須在病人表達不同意維生醫療時,應立即停止,不需進一步確認病人意願
C.
病人預立醫療指示必須經過書面確認,並且至少需要 2 名見證人簽署,其中 1 名見證人必須是醫療專業人員
D.
若病人無法表達意願,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延命治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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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閱讀】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4 條、第 15 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限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才能為預立醫療決定,無行為能力時無法自行簽立。執行前須確認臨床條件與意願,病人無法表達時依其決定或醫療委任代理人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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