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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專科護理通論(內科、外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家庭科)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13 第1次 專科護理通論(內科、外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家庭科) 第 2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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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據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規範之「預立醫療決定」簽署,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預立醫療決定書完成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即具有撤除維生醫療之效力
B.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C.
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D.
須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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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閱讀】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8 條、第 9 條、第 14 條
健保憑證註記只讓預立醫療決定完成簽署程序,不等於可以撤除維生醫療。實際執行須病人符合第 14 條五款臨床條件,並經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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